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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国际教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0 15:1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消防条例》和《武汉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科室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各相关科室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科室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具体构成如下:

组长: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学院分管行政工作负责人、学院分管留学生工作负责人

成员:学院各科室负责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前安全检查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备案;

(八)制定学院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下列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挂牌管理:

(一)学生宿舍、教学楼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供水、供电、供热等系统;其中弘毅楼四楼由学工办负责,五楼由教学办负责、六楼由综合办负责;

(三) 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录播室、计算机房;其中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录播室由综合办负责,计算机房由教学办负责;

(四)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九条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承办科室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报学院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等。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氧割等明火作业的,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经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审批,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事后及时向学校党政办、保卫处、余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保卫处、余区管委会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学院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或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七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学院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余区管委会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院、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条学院相关科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配合专业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二十四条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院内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竞争性绩效考核工作挂钩,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室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均达标的;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院给予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取消科室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 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 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工程未经审批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批的,以及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隐瞒不报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奖励与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组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二)凡有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组审批,并依审批结果对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凡有第二十八条第(三)至(七)项规定行为的,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组审批后,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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