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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设备、物资与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7 08:26: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执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承办部门负责的原则。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服务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承办部门是指代表学院负责合同起草、谈判及具体落实所签合同权利义务的部门。学院所持有的服务采购合同原始文本不得少于两份,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必须各自留存一份原始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与物资是指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软件、图书(含数字资源)、教材、药品、实验消耗品等及随同购置的相关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第四条 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质保条款、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起草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前应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详见本章第四条规定。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六条 采购合同分级审批:
1 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原则上不需要签订合同;若需要签订合同的,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2.根据合同金额分级审批

(1) 家具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单件(套)或批量<5万元,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合同金额单件(套)或批量5万元,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2)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单件(套)<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合同金额单件(套)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3) 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单件(套)或批量<20万元,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合同金额单件(套)或批量20万元,经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单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一个月内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进行招标采购。

3.合同金额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起点金额的采购合同,采购人需提供比价、询价或其它相关资料。
    合同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起点金额的采购合同,合同内容需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审批执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

服务采购合同审批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服务采购合同审批表》及武汉理工大学用印申请单,学院综合办公室根据相关审批意见,报学校加盖武汉理工大学公章并进行合同备案与管理。
第七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服务采购合同的签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相关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对需要办理公证的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
第九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编号、存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

服务采购合同,非招标项目至少一式五份,招标项目至少一式六份,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档。变更、解除协议不另行编号,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标识。同一份合同签署多份变更、解除协议的,按签署时间顺序标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院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已经签订的合同确有必要变更、解除时,必须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学院综合办公室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规定。

学院综合办公室在服务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学院规定的,按《武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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