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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建】国际教育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03 16:14: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学院制度,依据《武汉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学院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可提出建议;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可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确定的其它事项。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学校、学院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教职工大会的沟通机制,全面落实教职工大会职权,听取并合理采纳教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第七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全体参加。学院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教职工大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院教职工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院教职工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学院教职工大会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相关领导和工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院教职工大会决议,完成学院教职工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如实反映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为人正派;

(四)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条 学院应当遵守学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支持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学院工会应向教职工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学院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召开学院教职工大会。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学院教职工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学院教职工大会召开前一周内应向学校工会书面请示,学院教职工大会召开后一周内应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会议有关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在学院教职工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其成员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教职工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学院教职工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可以安排如下议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含经费报告);

(四)以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学院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讨论,可由学院工会主席提出,经党组织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工会主席负责主持学院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

(三)动员、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

(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学院教职工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学院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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