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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社团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5 17:01:00
       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院社团新媒体的服务和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满足师生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我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是国际教育学院团委及其指导下的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相关的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QQ、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社团新媒体发布内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我院所有学生新媒体账号均由指导教师负责运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建立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社团新媒体管理办法

申请机构或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均须在新媒体平台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申报备案,经团委后,方可实施。

各学生社团创建的新媒体平台,需经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认证。

第六条 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密码、后台管理人员及维护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院团委备案。

第七条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声誉。发布机构必须确保发布内容真实性,并预判发布内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对发布内容产生的后果负责。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人不得超过2人,账号密码仅限指导老师掌握,要确保账号及密码安全,不得在感染电脑病毒或商用、网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登录平台账号。

各社团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与挂靠单位指导老师联系协商处理。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团委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开始实行。

 

 

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团委

                                 二零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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