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社团新媒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我院社团新媒体的服务和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满足师生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示我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是国际教育学院团委及其指导下的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相关的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人人、QQ、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我院社团新媒体发布内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和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 我院所有学生新媒体账号均由指导教师负责运营,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建立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团学组织、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社团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机构或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均须在新媒体平台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申报备案,经院团委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各学生社团创建的新媒体平台,需经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进行认证。
第六条 新媒体平台的账号名、密码、后台管理人员及维护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院团委备案。
第七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声誉。发布机构必须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并预判发布内容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对发布内容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人不得超过2人,账号密码仅限指导老师掌握,要确保账号及密码安全,不得在感染电脑病毒或商用、网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登录平台账号。
第九条 各社团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与挂靠单位指导老师联系协商处理。
第十条 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团委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
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团委
二0一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