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有余力;
(四)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有责任心,能正确处理有酬劳动和公益劳动的关系。
第四条 设岗定编基本原则
(一)设岗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而设立的岗位。岗位设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2.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育人氛围;
3.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4.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5.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定编原则
1.学院办公室助理,主要指各学院学工、行政、教学等办公室,每学院可设12-20个勤工助学岗位;
2.学院资料室助理,主要指各学院教工资料室和学生资料室、图书馆分馆、阅览室等,每学院可设1-3个勤工助学岗位;
3.机关及直属单位如要求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须提供详细的岗位职责、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与岗位工作量确定岗位数。
第五条 岗位申报
(一)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用工计划,提出用工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请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用工基本要求,同时将《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请表》纸质文档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处),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
(二)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在每年6月份(假期用工在寒、暑假学生正式放假30天前)进行。临时岗位须事先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六条 岗位招聘
(一)每年9月初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用工单位、学生举行双向招聘面试;在10月和4月底分别举行新生上岗和毕业生离岗后招聘面试;
(二)学生工作部(处)将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范围、劳动时间、酬金标准、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向全校公开发布;
(三)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向用工单位提出上岗申请;
(四)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招聘安排组织面试,申请岗位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参加面试;
(五)用工单位将面试录用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经审核并网上公布后,由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并安排上岗;
(六)学生工作部(处)将被录用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各学院备份,作为实施联动资助的参考条件之一;
(七)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则录用,不得一人多岗;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能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学生工作部(处)书面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第七条 岗位管理
(一)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二)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三)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退岗。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负责老师签字盖章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退岗手续;
(四)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5小时;
(五)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解聘学生,每学年末自行解除聘任。各用工单位用工期内需要调整的上岗学生,需在当月20日前报学生工作部(处),经批准后,由各用工单位按计划公开招聘符合应聘条件的学生;
(六)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用工单位应暂停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留用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岗并核发相应的酬金,否则由用工单位承担学生酬金;
(七)毕业生原则上在离校之前2个月内(即5月1日以后)不得再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各用工单位应在4月中旬将毕业生离岗人数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人员;
(八)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和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接受勤工助学检查组的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工作协调等;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如出现不配合检查等情况,将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负责酬金的发放。
第八条 酬金考核及酬金发放
(一)固定岗位酬金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等条件核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酬金标准为260-300元/月;
(二)临时岗位酬金标准原则上在6小时内按照8-10元/小时计算,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则按照48-60元/天计算,每人每月临时用工酬金不得超过300元;
(三)岗位酬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明细表》,并将打印表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如逾期视同未报;
(四)用工单位将核定后的酬金和账号以纸质文稿形式告知学生,并经学生签名确认后由用工单位留存备查;
(五)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酬金考核明细表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学生工作部(处)每月15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核定表报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将学生酬金直接划入学生工行校园联名卡账户;
(七)学生工作部(处)每月从学校卡务中心读取学生账号等信息,用工单位每月应及时关注“学工广场·助学方舟·勤工助学”公布的酬金发放未成功的学生名单,并通知学生必须到学校卡务中心将工行灵通卡与校园卡关联,学生工作部(处)不受理用工单位和学生个人更新卡号;
(八)设在学校机关、学院办公室的勤工助学岗位和直属单位部分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生工作部(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其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50%由用工单位自筹,通过财务处转账划拨到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另50%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第九条 用工单位考核
(一)用工单位负责老师应按要求到现场组织面试招聘学生,不得缺席,否则视为放弃本年度用工计划;
(二)用工单位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学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学生酬金不能正常发放,核减下一学年该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数的10%。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