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的要求。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文化等活动;
3.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5.无不及格课程;
6.未受过学校处分。
(二)选择条件(应具备下列任意一条):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值排名均为班级(专业)前15%。
2.获省部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者。
4. 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者。
5. 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志愿服务项目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者。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应先由各班初评推荐,学院综合评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候选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一周,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11月份进行。
五、奖励及其他
1.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组织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学字[2006]2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