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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9 16:1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养成的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调整和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调配,财务处收取住宿费。其它单位和部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和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为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生宿舍为学校自有宿舍、社会化公寓和租赁宿舍等。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普通本科生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研究生报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住宿学生宿舍或不住宿。

  第五条 学生应按入住时指定的房间住宿,入住后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出借、出租房间或床位。寒、暑假期间,学校将视学生留校情况统一安排住宿和管理。

  第六条 普通本科生因故停止住宿,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不满一月按一月收取,每学年度按十个月计算)。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不退住宿费。

  第七条 普通本科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房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调换,调换后的住宿费据实核算。

  第八条 普通本科生因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患传染性疾病的;

  (二)患皮肤病需单独住宿治疗的;

  (三)身患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家长陪读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单独住宿的。

  第九条  符合上述特殊情况需在学生宿舍外住宿的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处理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申请,说明校外住宿的原因、校外住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住宿期限等;

  (二)患病学生提交县市一级医院证明和学校医院确认证明;

  (三)学生提交学习成绩情况说明,以学院教学办出具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为准;

  (四)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书面确认;

  (五)将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字的申报材料报学院审核;

  (六)学院登记并审核研究后,明确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七)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搬离学生宿舍,办理退宿手续之前应结清水电费并由后勤保障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安排楼栋管理员检查验收家具等公用设施,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学生住宿费注销手续。

  第十条 因休学、调整专业和年级等发生异动需调整住宿,或者在学生宿舍外住宿期满等原因要求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普通本科生,须持教务处相关文件、所属学院相关证明(在学生宿舍外住宿期满的同学只需要学院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十一 入住研究生要求退宿时,须在每年6、7月份(研究生新生在入住二周内)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并经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退宿。办理退宿手续之前应结清水电费并由后勤保障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安排楼栋管理员检查验收家具等公用设施,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退宿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二条 学生入住时,每人配备房门钥匙一把,办理入住手续时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自行更换门锁或加挂门锁。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应急使用,学生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借用。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办理退宿手续之前应结清水电费并由后勤保障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安排楼栋管理员检查验收家具等公用设施,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办理完退宿手续的学生应该搬离学生宿舍,搬离时应将房间钥匙交还到本楼栋值班室值班人员处。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日常供电时间为6:00~23:00,周五、周六及每年5月1日至10月6日全天供电。法定节日和遇重大活动等情况时的供电,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在宿舍的用水用电标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根据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精神,免费额度为用水3吨/月·生,用电8度/月·生),超出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每天23:00至次日6:00关闭大门,晚归者需出示学生证或相关证件登记后,经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按规定使用宿舍楼和宿舍内家具等各种公共设施,并应妥善保管。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到本楼栋值班室登记报修;如属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美化属于学生自理范围。学生应根据本宿舍实际情况,制定寝室公约,张贴在寝室醒目处,并监督落实;建立轮流值班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做到墙面无球印、脚印,无乱写字迹和乱贴字句。宿舍垃圾须主动清扫到垃圾桶内,任何时间不得清扫到走道,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或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禁止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它物品,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应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九条 在学生宿舍使用计算机等安全电器,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携带大件行李及贵重物品进出学生楼时,必须到本楼栋值班室登记,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在学生宿舍区内进行各种商业宣传、经商、服务等活动,一经发现,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里是学生集体学习生活的场所,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电饭煲、电炉、热得快、功率转换器等用具;

  (二)严禁私拉电线、私自换保险,不得使用蜡烛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不得使用劣质充电器、路由器等“三无”电器;

  (三)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物品,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

  (五)不得损坏宿舍楼和宿舍内各种公共设施,杜绝聚众起哄、打、扔、摔、砸等不文明行为;

  (六)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因需要更换门锁的须交付本楼栋值班室备用钥匙,离开宿舍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

  (七)不得私自留宿亲友、异性及其他外来人员;

  (八)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九)不得在学生宿舍内、楼道或走廊从事打球、溜冰、大声喧哗等影响和妨碍他人生活学习的活动;

  (十)不得将剩饭、剩菜以及容易堵塞水管之物倒入池内,不得从窗户向外泼水、抛果皮、纸屑及其他垃圾杂物;

  (十一)不得打麻将或赌博行为,不得酗酒滋事,不得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不得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不得敲诈勒索钱财,不得寻衅滋事,不得攻击侮辱他人,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侮辱他人人格,不得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非法组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生宿舍学生管理委员会,协助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积极参与星级寝室评比活动,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反映学生需求,引导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章 会客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人员进楼必须先到该楼栋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四条 女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男性不得进入。男生宿舍楼晚上21:00之后,女性不得进入;晚21:30之前,女性必须离开男生寝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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