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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5 15:34:00
  为促进我院学术交流,推动教学与科研,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我院学术讲座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校关于规范外籍专家讲学酬金、咨询费用发放工作的通知》(校财字〔2015〕6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讲座范畴 

  1、讲座应与我院各项目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院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

  2、本办法所指讲座,是指由学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优秀教师或学院合作教学与实践单位选派的专业人士,面向全院范围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以下简称讲座)。        

  二、讲座内容和质量要求

  1、讲座内容应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

  2、讲座要结合国际教育学院特色,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出国需求,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3、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4、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1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20人以上。

  三、主讲人条件

  1、讲座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某一学科领域为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2、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讲座。

  3、青年教师讲座,应由院内、外有造诣的优秀青年教师负责主讲。

  4、外籍教师、专家讲座,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科研或行业经历。外籍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四、讲座组织与管理

  1、学院讲座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院办、院党委、教学办、学工办、合作事务办、项目部等,秉承“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

  2、讲座组织程序: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或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3、讲座结束后,需形成新闻报道,在学校或学院网站上予以发布。

  五、讲座费用标准

  1、优秀青年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专家开设的讲座,500元/场次。

  2、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专家开设的讲座,1000元/场次。

  3、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开设的讲座,2000元/场次。

  4、外籍教师、专家根据主讲人职称、职务、讲座规模和学术水平等情况,由学院合作事务办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适当调整,上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六、如学校制定相关政策,则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国际教育学院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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