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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5 15:14: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凡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培训项目学生,无论参加院内或者院外考试,有违反规定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旷考、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   旷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学生未以任何正当理由,无故旷考;或提交缺考、缓考申请(缺考是指以考代修行为,缓考是指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行为),未被批准(其批准程序由个人提出申请,项目部和教学办审核),发生旷考的,视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本学期记为零分,通报批评,且本学期不再安排重修。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6.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者;

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

9.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学期不再安排重修与补考。

1.因第五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2.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

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节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给予记过处分,本学期不再安排重修与补考。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

5.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6.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本学期不再安排重修与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不服从处理决定,寻衅滋事,及发表不当言论,对学院声誉有损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2.携带具有发射功能或提供短信功能的通信设备的;

3.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伪造行为的;

7.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偷盗试卷的;

3.请他人代考的;

4.代他人考试的;

5.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三节  多次考试违规处理

第十条  学生已有考试违纪记录(口头警告除外)、再次有第六、七、八条中的任一行为的,以及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有第六条中的任一行为的,按其数次违纪、作弊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

1.考试旷考行为,以项目部(教研室)或主考人员的书面报告为准,报告如实记载旷考人员的姓名、班级、旷考课程及旷考时间,并将书面材料由项目部(教研室)主任或主考人员签字后,送达教学办。

2.考试中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及《考试违规认定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所属项目部、班级、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3.《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

4.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到教学办,由教学办送达相关项目部。

6.学生所在项目部收到学生考试违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可调取相关录像等。

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主管院长提出申请,会同教学办、质量评估中心、学工办等相关部门一起成立学院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含2名)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7.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

1.项目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违规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学办,因故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教学办报告。

2.项目部在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项目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院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3.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项目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学院长审核,教学办实施。

4.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项目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教学办实施。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之日开始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考试违规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对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院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于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规者(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开除学籍处分,由项目部、学工办、教学办及质量评估中心商议后提出初步意见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6.项目部报送的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本人的检讨或调查记录、与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申辩材料(如果有)。

7.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8.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处分决定书由项目部负责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送达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学办,一份由项目部留存),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2.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者所在班级的班干部作为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将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3.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形式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邮寄或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及经过。

第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未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如项目部对考试违规学生逾期不作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敦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如项目部在处理考试违规学生时未按规定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项目部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41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单

附件2: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  ~20  学年第  学期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3:武汉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附件4:学生申辩表

附件5:调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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