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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学院外教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25 15:12:00


        一、课堂教学

  1、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作好备课、课堂设计、教学资料、教具等准备工作,如需为学生复印教学资料,需提前一天提交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印制;

  2、任课教师需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做好教学设备检查工作,如遇教学设备故障,需立即向教学设备管理人员报告,以便进行设备维修或者调换教室;

  3、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学时间、调动教室、自行安排课程结束考试或自行变更教学计划;

  4、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任课教师也不得擅自旷课或请人代课;因病,因事需要调课或停课时,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5、任课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提前下课;

  6、任课教师注意教师形象,重视课堂仪表,讲课要精神饱满,衣着干净整洁,在教室内不得抽烟和吃零食;

  7、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等;

  8、课堂上教师不能谈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和内容,不得谈论或向学生灌输自己的宗教信仰或政治观点;

  9、教师课堂语言要清晰明亮,要充分尊重学生人格,课堂切忌语言粗俗,不得带有侮辱学生人格语言,不得有任何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10、任课教师板书要清晰、规范,文字、符号、图表要符合教学要求;

  11、影视课堂须提前向教学主管部门汇报,且每堂课影视播放不得超过15分钟;

  12、任课教师应针对不同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鼓励教师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及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13、任课教师要加强课堂管理,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关心,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上课考勤工作,并做好详细记载。对于学生上课睡觉、喧哗、使用通讯工具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要坚决制止。对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学生要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及时批评教育,并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

  14、上课时,遇多媒体故障或停电等事件,任课教师应坚持用传统授课方式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15、每次课结束,教师做好作业布置和下次课堂预习任务指定工作,对于作业,教师有批改和检查的义务;

  16、遇其它突发事件,任课教师应立即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按教学管理部门指示进行有效处理。

  二、资料提交

  1、任课老师须按学院规定在上课前4周内提交教师信息表、教学日历、教案等相关资料至项目部,该资料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为纸质版,若为纸质版,需手写签名;

  2、考试前二周,任课教师必须向项目部提交该课程考试试卷A、B卷及相应答案各一份,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其中A、B卷不允许有10%的试题雷同,且A、B卷应在题量上和试题难易程度上相当。试题答案必须给予答案评判标准和答案内容。若课程考核为论文、Project或口语考试,则必须向项目部提交考试要求、考试内容及评判标准等;

  3、考试结束三天后,最迟不超过第五天,任课教师须提交学生考试试卷及答题纸(或学生论文、Project、考试过程所记载的音像资料)、学生成绩、试卷分析(或考试分析)、教学总结、学生平时考勤、学生成绩批评记录及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至项目部,其中学生考试成绩必须为签名纸质版。

  三、请假

  1、任课教师有事须首先向书面向项目部及外事办提出申请,项目部和外事办同意后,任课教师将已同意申请提交教学办,教学办在获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后,教学办将协助办理请假、调课或调教室手续,教学办负责将相关通知下达到项目部和外事办;

  2、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者,须口头向项目部和外事办提出申请,由项目部或外事办代写申请并作出相关说明,经签字同意后提交教学办进行后续程序处理。事件完成一周内,任课教师须向项目部和外事办补办相关申请,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3、从开学第二周开始,每位教师申请调课次数不能超过3次,否则,从第4次开始,每调查一次课,扣除1学时课酬。

  四、教学事故

  教师有下列行为的视为教学事故

  1、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教师擅自变动教学时间、教学地点;

  2、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3、教师在上课时谈论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拨打手机等通讯工具;

  4、教师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

  5、教师随意自行安排课程结束考试;

  6、教师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形式上交考试成绩及教学资料至教学管理部门;

  7、教师随意修改学生考试成绩;

  8、未经允许,教师自行变动教学计划;

  9、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或不按指定教材进行授课;

  10、未经正式批准,教师擅自旷课或请人代课;

  11、考试结束,漏收或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或相关报告

  12、对学生出现抄袭现象不闻不问或制止不力;

  13、教师命题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对学生考试造成不良影响;

  14、教师评阅试卷出现多份试卷评分错误或随意调整学生考试成绩;

  15、无特殊原因,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

  教学事故处理:每次教学事故发生,教学管理部门给予公开批评,教学事故过程被报告到任课教师派出单位,每次教学事故发生,扣除5%总课酬。

  四、其它教学要求

  1、教师需要使用机房,需上课前一周报教学办,经教学办同意后,方可执行。

  2、任课教师向教学主管部门提交学生成绩后,不得随意更改。经试卷复查,确需成绩更改的,教师需书面提高申请,并作出说明,经项目部、教学办及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认可后,方可更改。

  3、对于学期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教学者,计发核算课酬的60%。

  4、60%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存在质疑时,教学主管部门与教师进行约谈,责令限时整改,在规定时期内整改无效者,学院有权对任课教师进行更换。

  5、任课教师有参加集中备课、教学研讨及期末该课程考试巡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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