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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0 09:15:0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参加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的管理,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是指由武汉理工大学与国(境)外学校共同签订协议进行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的人才培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留学学生”是指参加学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学习的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选拔、推荐、录取程序

第四条教务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学校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申请

(一)合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要求的学生,按自愿原则申请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二)学生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在校期间的成绩单以及其他项目申请材料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六条学院审查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教务处推荐

教务处根据相关协议要求进行选拔,并将推荐名单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国际教育学院。

第八条国(境)外学校录取

学生获得学校推荐后,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国际教育学院的指导下按国(境)外学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国(境)外学校审核学生材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第九条学校国际合作教育本科班学生,其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申请、选拔、推荐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学院确定人选后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办理出国(境)留学的程序

第十条办理出国(境)留学签证

出国(境)留学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国际教育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出国(境)留学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取得出国(境)留学签证后,申请人需于离校前到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期间的要求

出国(境)留学学生,出国(境)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必须随原班继续学习,相应管理按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国(境)留学期间的要求

(一)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相应管理按国(境)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出国(境)前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可以在国(境)外学校选修相关课程,以充抵国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所修课程由国(境)外学校提供课程及学分证明,学校承认其课程及学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需要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1.在国(境)外学校教师的指导下、在国(境)外学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需向我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教师评语(有指导教师签名)、成绩单(有校方签章)等材料。经审查符合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学校认可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

2.参加国内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向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申请,学院将其编入毕业设计(论文)小组,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应与指导设计教师保持联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答辩或者与学院协商返校后再答辩。

(四)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就读期间,必须每年向原学院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因学生未及时报送成绩单导致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出国(境)留学期满后的要求

学生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回国者,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学院在外滞留原因以及延期期限,并征得学院及教务处同意。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周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学分认定

(一)学生在国(境)外学校所取得的各类学分均需认定。

(二)学分认定分为“学年相抵”和“课程相抵”二种方式。

“学年相抵”适用于国(境)外学习时间较长且国(境)外所学专业与原国内所学专业的培养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按已获得审批的国外修读计划进行学习,毕业时分别按国内阶段和国(境)外阶段进行审核。

“课程相抵”适用于短期交流的学生。学生在回国后提交申请,用国外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冲抵国内培养计划中要求的课程,毕业时按国内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

(三)“学年相抵”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1.学生在详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所学专业的培养计划,拟定国(境)外修读计划。国(境)外修读计划中,所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国内应修的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所修课程应与国内应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当。

2.学生将国(境)外修读计划交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和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学生的国(境)外修读计划一般应在出国(境)前提交。确有困难无法在出国(境)前完成的学生,可在到达国(境)外学校的2个月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学生只能在回国后进行“课程相抵”的认定。

4.学生的国(境)外修读计划一经批准,即成为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性文件,无特殊原因,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学生本人应提前一学期提出变更申请,经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及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5.学生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2周内,提交“学年相抵”的申请及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及课程介绍(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学时、主要内容等信息),学院按其国(境)外修读计划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6.“学年相抵”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学生国(境)外学习成绩单(纸质)直接归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国(境)外学习的课程不再录入我校的教务管理系统。

7.对于国(境)外修读计划中有、但未能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学生可在返校后在国内补修相同或相近课程。

(四)“课程相抵”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1.学生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2周内,将“课程相抵”认定申请、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及课程介绍(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学时、主要内容等信息)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人、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2.以“课程相抵”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时,对于与我校培养计划中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相同或者相近的课程,经学院认可后,可转为我校相应课程。对于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与我校差异较大的课程,不予认可。

3.国(境)外学校的课程成绩,根据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折算标准换算为我校相应课程的百分制或等级制成绩后,录入我校的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关于学习学校及专业

(一)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人申请参加项目时获批的国(境)外学校及专业学习。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往其它学校学习或者转学其它专业者,应及时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转往其它学校学习或者转学其它专业。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到其它学校或者转学其它专业者,所获学分我校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毕业及学位要求

(一)对于按“学年相抵”认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分别按国内阶段及国(境)外阶段进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育、体育合格,分别修完国内及国外阶段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者,准予毕业,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对于按“课程相抵”认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按国内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育、体育合格,修完国内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者,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成绩单管理

出国(境)留学学生的成绩单包括我校成绩单和国(境)外学校成绩单两部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申请出国(境)留学学生,确认参加该项目前需签署《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国(境)交流责任承诺书》。为维护校际交流协议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学生进入国(境)外学校交换生申请程序后,原则上不可中途退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交流计划,提前或滞后回国。

第二十条出国(境)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按国(境)外学校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学生自办理休学手续起,到办理复学手续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行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学校途中及学习结束返回学校途中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要求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遇不可抗力导致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及突发事件,按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我校可应学生要求与国(境)外学校就有关问题进行联络沟通或者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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